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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土增税,如何“恰到好处”做税筹?

   相信在房地产公司投资拓展岗工作的各位同事,都知道除了在公开市场上招拍挂拿地外,采取企业收并购的手段获取二手土地是很常见的方式。

  这类项目的存在两大特点:1. 时间长,很多企业一般是拿地时间较早,拿地之后连续几年并未开发,虽说有政策规定两年之内若不动工,政府有权收回土地,然而现实中,超过年限的并不少见。 2.价格低,近几年土地价格的飞涨大家是有目共赌的, 早期拿地价格低到不可想象。

  因此,这类项目还有一个共性:土增税相当高~

  基于以上原因,可以想象,用早期的土地价格计入开发成本,用当前的售价计算货值,从项目公司账目上看,利润相当可观,因此土地增值额一般都会超过50%,个别极端情况下,超过200%也不是稀罕事。众所周知,土地增值税是按照档计费(具体参考下表)。对于老项目,增值额往往高得离谱,土增税就像一个胃口很大的寄生虫,吃掉了很多利润。

  土增税太高吃掉利润,如何“恰到好处”做税筹? 如果说我们的利润确实高,土增税交了也就交了,可是,实际上呢,出售土地的一方往往加很高的溢价。对于收购方而言,把辛苦挣来的利润一部分以“溢价”的形式让渡给卖家企业,另外一部分以“税费”的形式让渡给政府, 留给自己的就所剩无几了。。。 所以,我们要做合理税筹,而且要恰到好处的做税筹,那么如何才叫恰到好处?

  做税筹,是个技术活~,恰到好处不是简单一说就ok

  采取税筹的方式降低土增税,其实就是降低土增税的所适用的”档位"。 当税率处在高档位时,我们可以采取降低档位的方式提高利润,比如从4档降到3档,2档,但如果我们的初始档位就是1档,我们的税率始终是30%,因为税筹也是需要成本的,很有可能的结果是越做税筹,越不利于利润。总体而言,股东合计实际利润指标是个抛物线,利润最高极限点才是税筹恰到好处的点。

  这里,李主任采取一种最简单的方式举个例子进行说明;

  假设经过计算,某个项目公司A可扣除项目成本是1亿元,增值额为2.5亿元,那么增值率为250%,适用税率为第4档,根据速算公式,土增税=2.5亿元*60%-1亿元*35%=1.15亿元;

  我们采取一个平台公司B,为公司A提供可计入的成本发票。假设提供了0.5亿元成本发票,那么A公司增值额为2亿元,适用的税率为第3档,土增税=2亿元*50%-(1亿+0.5亿)*15%=0.85亿元;

  从这里大家不难看出,对于A公司而言,成本增加了0.5亿元,土增税减低了0.3亿元,如果只是看A公司的利润,整体利润是下降了0.2亿元(税前) 。简单说,税筹期间,A公司利润的一直下降的,做税筹的意义就在于把A公司的利润转移到平台B公司。

  税筹期间,到底A公司的税筹有多少可以真正平移到B公司呢?

  那么B公司有了现金流收入,假设B公司是为A公司提供服务的壳公司,扣除增值税和所得税之后才是真正的净利润。这里李主任用公示进行计算过了,假设B公司税筹额为X元,增值税为为T1= X*11%/(1+11%),所得税为

  T2=【X-X*11%/(1+11%)】*25%, B公司的真正利润就是X-T1-T2=0.6757X.换句话说,A公司每做1元的税筹,只有0.6757元能够真正转移到B公司。

  继续回到我们例子中,A公司成本增加了0.5亿元,土增税降低了0.3亿元,若不考虑所得税,A公司整体利润下降了0.2亿元,B公司实现净利润0.5亿元*67.57%=0.41亿元,整体而言,AB两个公司利润提高0.21亿元。若考虑所得税,实现的税收节省更多。

  那既然这样,我们是不是可以把税筹做到极限,甚至把A公司的利润全部转移到B公司才是最合理的呢? 当然不是!

  刚才李主任通过公式计算,只有67.57%才能转移到B公司。也就是说,税筹中A公司节省的税费低于32.43%的情况下,做了税筹,两个公司的利润之和反而在下降。

  A公司的土增税适用档位1时候,假设税筹额度为1 ,土增税降低30%,税筹的过程损耗32.43%,那么越做税筹越赔钱。 所以说,如果仅考虑土增税的节省,只在增值额超过50%时,适用税率为40%-60%时候,才具备税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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