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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副本)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
  5、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证明;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证书;
  7、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8、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或预留印鉴卡。 
  另:企业填写的财政登记卡须加盖企业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章。
 
       一、关于联合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联合年检期间向财政年检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1、财政登记正副本;
  2、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3、2001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审计报告;
  会计决算报表包括:
  ①资产负债表;
  ②利润表;
  ③利润分配表;
  ④现金流量表;
  ⑤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
  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收入及中方权益资金等主要情况表。
  以上报表均以元为单位,且保留两位小数。筹建期企业仅报送①⑤⑥三张报表。
  4、处于投资阶段的企业还应报送验资报告。
 
       二、关于土地使用费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原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自2001年1月1日起,划转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
  有关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事项,请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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