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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集群注册”十问十答,以下内容您一定用得上!

  2016年9月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东府〔2015〕53 号长政办发〔2016〕56号《长沙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正式下发。
    开公司创业,按照往常的流程,您得先给公司选个经营场所。对于很多无需特定经营场所的企业或者创业初期的您来讲,这个成本可是不低的。“集群注册”作为“一址多照”的2.0版本,到底为您带来了哪些创业便利?今天可要给您说个明白,创业路上的小伙伴们速来围观吧!
一、什么是集群注册?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企业以一家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该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形成企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注册登记模式。
二、什么是托管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为多个企业(即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组织,包括企业类托管机构(即托管企业)和非 企业类托管机构。
三、什么是集群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四、哪些市场主体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例如:电商企业)
       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应当签订住所托管协议。
五、企业符合哪些条件就可以从事住所托管业务?
       (一)注册地在长沙市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从事企业代理服务行业满三年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经批准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孵化器或者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咖啡等新型孵化机构;
 
      (四)其他具备托管服务能力的机构。
 
六、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场所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拥有自主产权或2年以上使用权;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足以为集群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具有与住所托管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工作条件;
 
  (四)没有不适宜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情形。
 
七、集群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应当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住所变更登记?
      (一) 集群企业凭托管机构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二)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住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机构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三)第十五条 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证明。
 
 
 
八、哪些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登记事项涉及《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企业;
   (二)从事生产加工业、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旅行社、网吧、娱乐服务业等其他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从事银行、保险、证券、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基金管理等金融类的企业。
 
九、托管机构与集群企业的义务有哪些?
 
   (一)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商务秘书负责为集群企业提供服务,定期与集群企业联络沟通;负责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联系,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集群企业的实际经营项目和其他经营场所地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系电话、邮箱等基本情况,与集群企业联络沟通的记录,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等。
 
 (三)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机制。托管机构每半年应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报送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已迁出或失去联系的,应当在迁出或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
 
   (四)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的信息。
 
 (五)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集群企业应配合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十、托管机构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一)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商务秘书制度。商务秘书负责为集群企业提供服务,定期与集群企业联络沟通;负责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联系,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二)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应包括集群企业的实际经营项目和其他经营场所地址,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联系电话、邮箱等基本情况,与集群企业联络沟通的记录,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等。
 
 (三) 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及披露机制。托管机构每半年应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报送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托管机构发现集群企业已迁出或失去联系的,应当在迁出或失去联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
 
   (四)托管机构应当建立集群企业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机构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的信息。
 
 (五)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集群企业应配合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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